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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发布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
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2355.4万人,比上年增长9.3%;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40.5万人,比上年增长52.8%;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282.9万人,比上年增长9.7%
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4万个,比上年增长20.7%,其中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2.9万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5万个,比上年增长34.6%,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7.6万个,比上年增长22.6%
全国各类养老床位合计730.2万张,比上年增长8.6%(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1.6张,比上年增长4.3%),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322.9万张
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1828个,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9万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7万个,老年学校5.4万个、在校学习人员710.2万人,各类老年活动室35.9万个
本周养老金投资方面又有消息——
➤ 人社部:4100亿养老金已签委托投资合同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2017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司副司长卢爱红表示,截至6月底,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安徽8省区市已经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委托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4100亿元,其中的1721.5亿元资金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剩余其他资金将按照合同约定分年分批到位。还有一些省份也正在积极的推动这项工作。
卢爱红表示,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合同签约。对各省区市的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委托投资的重点地区,加快工作进度。同时研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二是抓日常监管。研究开发投资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建立以投资绩效管理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基金整体、各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三是抓制度规范。制定信息报告披露办法,明确披露方式、披露渠道、披露频率等等,促进信息公开透明。
人社部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基金投资和监督管理,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制定信息报告披露办法。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配套文件。建立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规程、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来源: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
再看看各地还有哪些养老政策措施出台——
➤ 广州市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8月1日起试点实施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6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纳入国家试点城市,探索建立长护制度
经广州市申请、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广州市成为全国首批15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之一,将用2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政策覆盖分期推进,享受待遇需先评估
试点阶段,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群为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今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其他人员,直至实现全覆盖。正常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且已在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病情稳定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可通过长护定点机构申请长护评估。经长护评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在广州市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待遇:一是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40分(含40分);二是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60分(含60分)。此外,参保人员还可以根据病情需要,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待遇。
长护评估办理流
启动阶段分步实施,优先保障高龄人群
广州市将按参保人员年龄段分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先保障85岁以上失能参保人员的长护评估及待遇,再依次保障80至84岁、80岁以下失能参保人员的长护评估及待遇。分步实施的具体安排如下:85岁及以上的失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自2017年8月1日开始提出长护评估申请;80至84岁的失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提出长护评估申请;80岁以下的失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生活照护优先保障,长护医保边界清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有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两种服务项目,由长护定点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项目表及要求提供服务,以保障基本生活照料为主。为明确划分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边界,参保人员在住院、急诊留观期间不可同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此外,为鼓励居家养老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设有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两种待遇类别,探索构建“以机构专业护理为基础,以社区就近照护为依托,以居家照料为方向”的全方位服务体系。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
下一步,广州市将加快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启动新一批长护定点机构的准入工作,扩大长护定点机构覆盖范围。
➤ 烟台严禁养老医疗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8月2日,烟台市下发《关于创新用地模式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将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养老等民生项目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医疗康复机构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鼓励利用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严禁养老医疗康复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测算。(来源:水母网)
➤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办法》内容详见文末。
看一条业内新项目运作动态——
➤ 泰康打造华中首个国际标准养老社区
楚园社区是2015年8月泰康集团与武汉市政府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以来,率先在武汉落地推进的重大民生项目,是华中地区首个国际标准养老社区。
项目计划总投资25亿元,净用地面积17.5万平方米(约262亩),地上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容积率低至1.1,多功能主会所计划于2018年开放,养老社区一期计划于2019年开放入住。楚园社区配套建设的二级康复医院——楚园康复医院,将于2019年随社区一期同步开业。
泰康在汉推进的另一个重大民生项目泰康同济(武汉)医院(筹),已于2017年3月10日正式开工。该院是泰康保险集团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合作,按照三级甲等标准新建的高品质综合医院,位于汉阳区四新北路连通港路口,占地面积90000平米,规划床位1000张,定位于医、教、研一体化的顶级医疗中心,预计2019年开门迎诊。(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作者:卢水平)
最后看一条通知——
➤ 三部门发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
为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产品企业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以EMS邮寄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
(三)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来源:工信部)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以下简称“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涵义)
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
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坚持需求导向、照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放开市场、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发展,做好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做好行政指导、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
鼓励日间照护机构加入相关行业组织或成立行业联合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规划要求)
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
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布点要求)
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一般可以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心城区老年人集聚度较高的地区,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农村地区可结合村的范围、服务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九条(面积要求)
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条(功能区域)
日间照护设施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浴间。
(二)保健服务区域,用于基本康复训练、心理保健服务、简单医疗服务。
(三)公共活动区域,用于阅览、娱乐社交活动。
(四)服务保障区域,用于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
第十一条(共享设置)
日间照护设施可与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共享场地的方式综合设置。
共享场地综合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应当确保功能区域完整,有独立的休息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相关要求)
日间照护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等,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机构运营与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机构举办)
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主导作用,加快发展日间照护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运营日间照护机构。
日间照护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企业,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能力的机构管理。
日间照护机构提供助餐、医疗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环保、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名称规范)
依法登记的日间照护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其中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经营特点)一般应当含有“日间照护”等字样。
为便于社区居民及老年人方便获取服务信息,政府出资建设的日间照护设施宜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命名,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
日间照护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其与机构服务对象数配比一般不少于1:8,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各岗位人员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应当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服务收费)
政府出资建设的日间照护机构,由街道、镇(乡)政府与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协议方式,合理确定服务收费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日间照护机构,由市场自主定价。
第十七条(服务项目)
日间照护机构可以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膳食供应、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
(二)通过与医疗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健康管理、预防保健、医疗护理等医养结合服务。
(三)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交通接送、生活辅助,以及早托、晚托等个性化服务。
(四)依托日间照护机构的专业能力,上门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和社区支持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合同)
日间照护机构应当与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照护服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九条(政府出资建设的日间照护机构的运营要求)
街道、镇(乡)等政府出资建设的日间照护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优先满足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照护等级一级以上或符合相关优抚优待政策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老年人按照申请时间依次享受服务或者进行轮候;在同等条件下,对高龄、无子女等老年人优先安排。
街道、镇(乡)等政府出资建设的日间照护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运营主体,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内部规范)
日间照护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对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服务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服务拓展)
日间照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本街道、镇(乡)区域范围内设立小型、实用的延伸服务点,开展单项或者部分日间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延伸服务点的财务、人员、日常运营等纳入机构的统一管理。
鼓励日间照护机构利用设施场所、闲置时段,以及采用按时段、按次服务等灵活的方式,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服务更多的社区老年人。
第四章 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行政服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职责,在日间照护机构开业前对其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开业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改造、开办等问题,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政策扶持)
符合条件的日间照护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政策优惠。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日间照护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息管理)
市、区民政局依托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日间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和信用管理。日间照护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和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
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服务未按照规定管理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中止或终止享受税费减免或者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应当追回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回;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与废止)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民福发〔2002〕17号)同时废止。(来源:上海民政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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